日前,某公司被環保部門現場查看到廢氣處理設備因故中止運轉,涉嫌構成經過躲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該公司當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分款45萬元。
4日后,環保部門再次對這家公司進行現場查看,發現另一套廢氣處理設備電源未接通,也涉嫌構成經過躲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經查詢,環保部門再次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5萬元的處分決議。
有的企業可能會比較疑惑,該公司廢氣處理設備因故中止運轉,導致大氣污染物直接排放,構成違法行為嗎?因違反同一法律規定,向該公司出具兩份處分決議書構成重復處分,合法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經過偷排、篡改或許假造監測數據、以躲避現場查看為意圖的暫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轉廢氣處理設備等行為均歸于經過躲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該公司廢氣處理設備因故中止運轉客觀上施行了以躲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形成環境污染,歸于違法行為。
二、行為人施行多項違法行為違反同一法律規定,環境行政部門別離作出相應處分的,不構成重復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分。該公司在不同的時刻施行了“同一類”違法行為而非“同一個”違法行為,因此環保部門的兩次行政處分不構成重復處分。
以上,企業應不斷加強對廢氣處理設備的運轉維護和保養,不論是有意為之仍是無心之失,只要是確確實實給環境形成了污染的現實,都歸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