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深圳市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被告深圳市某園特發科技有限公司在投產之后八年內,未依照環評陳述及兩份環境影響檢查批復的要求安裝廢氣處理設備,故意向大氣直接偷排污染物,且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提供不實出產數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被告當即中止危害、消除風險,在中國環境報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補償生態環境批改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合計200萬元,付出至深圳市專項基金賬戶,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付出原告律師費10000元及差旅費10000元。企業進行發生廢氣處理設備的出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許設備中進行,無法密閉的,應當采用廢氣處理設備減少廢氣排放;向大氣排放有機廢氣的單位,其廢氣處理設備有必要堅持正常運用。
浙江廢氣處理設備廠家提示,企業應當留心,在環保手續完備的前提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則,確保相應的廢氣處理設備安裝,并加強對廢氣處理設備的辦理和保護,確保其正常工作和運用。